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点击“政务公开”—“部门栏目”—“青田县林业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查看。
,地址:青田县百悦城5幢华侨总部经济大楼10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00(法定工作日)。图书馆:联系电话:
,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伯温东路99号,办公时间:周二至周日早上8:30—11:30,下午2:30至5: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15:00—18:00,冬令时:14:00-17:00)3.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依申请公开
的政府信息。青田县林业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检查。青田县林业局办公室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青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
“对应部门——机构介绍”()查阅县级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有关信息的制作部门。申请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相应政府网站查询。
依法受理向青田县林业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青田县林业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青田县林业局依法予以办理,具体承办机构为青田县林业局办公室。(三)申请方式
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15:00—18:00,冬令时:14:00-17:00)联系电线
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或传真至青田县林业局。邮寄地址:青田县鹤城街道校场路60号
,直接填写提交申请。(四)申请的提出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青田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通过“浙里公开”应用依申请公开功能提出申请的,请先阅读《“浙里公开”应用依申请公开功能使用须知》后再提交申请。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具体内容信息的特征性描述。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浙里公开”应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受理机关发送确认通知时间为双方确认收到申请之日。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内容信息,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不是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内容信息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能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
2015〕127号)规定,也可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青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或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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